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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奥运会新媒体权益受侵犯引发法律探讨

发布时间:2020-02-11 06:26:57 阅读: 来源:钮扣厂家

8月27下午消息,针对2012年伦敦奥运会新媒体传播过程中,奥运会赛事和奥运节目在中国大陆多个地区出现大规模盗播现象,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研讨会。

央视网指出,一家新媒体上市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各地IPTV业务中,未经授权播出中央电视台的伦敦奥运会转播频道,并盗用其中的奥运赛事节目来制作奥运点播节目和专题节目。这方面,权益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了完整的证据资料,并在会上做出展示。

据悉,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是2012年伦敦奥运会官方互联网/移动平台转播机构,独家享有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伦敦2012年

奥运会赛事进行传播的新媒体权利。根据授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利用新媒体或类似方式对伦敦2012年奥运会赛事进行传播。百视通公司对央视奥运会赛事和奥运会节目的盗播盗用已经涉嫌侵犯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对伦敦2012年奥运会赛事进行传播的新媒体权利。

据会上了解,电视频道在网络等新媒体中的权益,以及奥运会这种由权利人授权的独家传播权如何界定,在现行法律中还存在模糊之处。《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而通过网络、移动平台等新媒体方式进行播放,却没有明确界定为“转播”或者“录制、复制”,在此前的个别案例中确实也有法院不认定为转播或录制复制的判决。

如何使新媒体平台不至于沦为奥运会侵权者的天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李顺德认为,法律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制定过程一定是建立在相应的技术手段发展之上。从传输方式上看,奥运节目的传输信号首先应该受到保护。对于奥运会节目信号传播权的保护,也就是对广播组织权邻接权的保护,因此不能因为具体节目信号传输手段发生变化就将其置之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同时,来自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国家广电总局法规司以及中国奥委会法律事务方面的负责人一致认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到现在,不可能出现明显侵犯奥运会版权却无法可依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郭禾表示,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讲,中央电视台在转播奥运会赛事和制作奥运节目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组织和编排,奥运会赛事和奥运节目具有典型的独创性,是独立的作品,因此应该享有著作权。此外,专家们还认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澳门地区的新媒体传播权是通过与国际奥委会签署合约有偿取得的,从这个角度来说,独家传播权也应予以保护。

主办这次研讨会的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担心,盗版和非法使用奥运会赛事和奥运节目已经严重影响到奥运会知识产权所有人——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转播权利持有方的专有权利,还可能进一步影响到国际奥委会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信任程度,并产生不好的国际影响。对此,中国奥委会法律事务部主任李雁军表示,奥运会发展到今天,其转播权授权已经不仅是国际奥委会同某一家机构或者某个企业的买卖关系,每个向国际奥委会购买转播奥运会权利的机构或者企业都有义务承担相应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承诺是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正在慎重考虑的问题,无论是否通过诉讼途径维权,对新媒体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相关的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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